王某与*市地方税务局、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
客户案例
王某诉*市地方税务局、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,接受委托后历时近一个半月顺利解决,王某顺利拿到退税,满意而归。
案情介绍
*市民王某于2005年6月出卖并转让自有名下已购经济房,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当月开具《*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凭证》,载明转让人在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以市场价购买房产的,凭此证在办理有关交易手续时,购房价款与上市交易房产价格等值部分不征契税。后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以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交付使用。
按照相关规定及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05年6月出具的《*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凭证》中载明的内容,原告应依法享有退税的政策。经过其向两被告多次申请,被告之间互相推诿不予办理。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打印出其内部备案用的《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》,告知原告其所购买商品房合同在其内部系统备案时间已经超出了其2005年6月出具的《*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凭证》规定的期间四个月,不予退税。*市地方税务局答复,说没有接到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税手续不予办理。原告认为二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已违法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二被告应履行相关义务并予以办理相关退税。
律师意见
接受委托后,律师经过调查了解,依据相关法律出具解决问题意见,认为可以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此项争议。民事诉讼中可以确定出卖人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,按照双方2005年12月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,合同生效起30天内,由出卖人向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。如果出卖方如期履约,备案时间距离被告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要求的两年富富有余,不至于达到超期备案的程度。在此基础上,基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,可以依法诉其承担退税的损失。行政诉讼中可以确定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*市地方税务局为本案被告,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,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内部决定不能对外。原告曾多次与两被告沟通协调,几年时间内均说可以办理,到了2014年突然答复因内部系统备案逾期而不能办理了。原告有权追究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,被列为本案第三人的出卖人也有义务证实其已经办理备案,并证明办理的时间。本案中若不是行政机关不作为,就应是出卖人违约,总之其三方的行为共同影响了原告的合法利益。在律师向原告分析了上述思路之后,原告确定选择行政诉讼解决本案争议。
处理结果
确定解决思路之后,律师首先向两被告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*市地方税务局和第三人出卖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了律师函,敦促其履行相关义务,否则原告将及时以其为被告及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。在收到律师函后,被告*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电话答复,其正在内部核查本案情况,内部核查后将与被告*市地方税务局查证并处理,尽快通知核查处理结果。后被告*地方税务局书面复函,告知原告向其提交相关证明予以审核,其将按照规定予以办理。
律师同原告持*市地方税务局的复函与相关证明到其办公地点办理退税,经审核后予以办理。
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履职,依据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分析案情,帮助委托人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解决争议,案件历时近一个半月顺利办结,体现了办案效率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统一。
办案律师:刘红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