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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纠纷赵某与田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

发布时间:2022-11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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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典型案例/房产纠纷/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
  案情简介:
 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田某,通过房产中介公司,就田某名下登记的一套商品房买卖事宜,三方于2015年1月签订了《房产买卖合同》,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,申请人赵某共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,购房款67万元,及中介费用等。在此期间,被申请人田某向申请人交付了该房产,委托公证机构办理了代为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内容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后申请人赵某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时,发现该房产上设定有抵押登记,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事项。后申请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解决。经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后,律师调取该房产的登记信息发现,2015年2月15日、2015年4月2日,被申请人田某两次就该房产抵押债务金额共计55万元。
  裁决情况:
  我所接受申请人赵某的委托,指派刘红欣律师担任委托人赵某的仲裁代理人。通过了解案情,办案律师搜集、整理了相关证据,为了防止发生重大风险,对该涉案房产及时作出保全的建议,避免了由此原因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。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,当天即向相关法院递交了保全该房产的申请,查询了该房产的登记信息及抵押信息,并办理了相关手续,协助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该房产做出了查封。在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实,举出了准确、详实、缜密的相关证据,来证明委托人的主张。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后,依法裁决: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,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涤除该房产上的所有抵押,协助申请人办理该房产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;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8000元,并支付保全费及律师费等。据此,申请人赵某的主要仲裁请求均得到支持。
  以案析法:
  合同必守原则,是合同法的帝王法则。依法签订的合同,没有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,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,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。
  结合本案情况,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所签订的《房屋买卖(置换)合同》合法有效,且申请人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,该合同应依法继续履行。
  房产买卖双方并未就该合同的解除达成任何约定,也无合同法规定的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,应继续履行。
 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,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,应依法依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,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  关于本案中的刑民交叉问题:
  本案中的申请人赵某,在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,被申请人田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,又用该房屋做抵押分两次向第三人借款55万元,数额巨大,致使申请人赵某与抵押权人产生权利冲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24条及相关规定,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,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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