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纠纷张某亮与被申请人张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
典型案例/房产纠纷/申请人张某亮与被申请人张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
案情简介:
申请人张某亮与被申请人张某,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,就本市内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一处商品房签订了《房屋买卖(置换)合同》(以下简称"合同")。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150万元,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缴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,后又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中介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,并依据约定缴纳了中介费用;通过中介向银行申请的购房按揭贷款经审批通过;后由于被申请人不予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,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。申请人张某亮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,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张某依约履行合同义务,并就其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,承担仲裁费用、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。
裁决情况:
我所接受申请人张某亮的委托,指派刘红欣律师担任委托人张某亮仲裁代理人。通过了解案情,办案律师搜集、整理了相关证据,为了防止发生重大风险,对该涉案房产及时作出保全的建议,避免了由此原因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。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,当天即向相关法院递交了保全该房产的申请,并办理了相关手续,协助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该房产做出了查封。在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实,举出了准确、详实、缜密的相关证据,来证明委托人的主张,主要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庭支持,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决。
以案析法:
合同必守原则,是合同法的帝王法则。依法签订的合同,没有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,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,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。
结合本案情况,申请人张某亮与被申请人张某所签订的《房屋买卖(置换)合同》合法有效,且申请人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,该合同应依法继续履行。
房产买卖双方并未就该合同的解除达成任何约定,也无合同法规定的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,应继续履行。
申请人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,即使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因审批超期不能使用,申请人也可以自行筹款购买涉案房产,合同应继续履行。
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,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,应依法依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,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